2021年12月,袁某出具借条,载明其向王某借款29万元,并已收到王某上述款项,承诺于2022年4月还清。袁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下方签字,同时,在袁某签字的左上方“连带担保人:”字样处,许某签字并备注了身份证号码。 2022年9月,袁某向王某转账还款2000元,后经王某催要,剩余28.8万元借款,袁某一直未予偿还。王某遂将袁某、许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还款28.8万元,并要求许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许某认可“许某”字样系其本人书写,但认为其只是见证人,其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并不是作为担保人的意思表示,且其在签字时,借条上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