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八节来临,这些法律法规你知道吗时间:2024-03-04 在我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不得解除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1、《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除劳动合同。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依法保护妇女的婚姻生活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第2、3款规定,国家可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2、第43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3、第44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4、《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妇女享受特殊的劳动权益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等繁重体力劳动:1.矿山井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也有权拒绝从事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我国《劳动法》13条、29条、第七章的规定,妇女享有如下的劳动权利: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 受法律保护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夫妻共同债务得到合理界定 近年来,时有发生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为了消除妇女“被负债”的恐惧,《民法典》作出如下规定,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女性家务劳动价值得到肯定 全职家庭主妇从事的家务劳动有价值吗?《民法典》明确作出了法律保护,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妇女在国际妇女节当日放假半天 妇女放假半天的规定,出自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三八妇女节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因此妇女节放假属于“法定的半天节假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