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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套取银行贷款后再转借他人,借贷合同无效!

    亲朋好友向自己借钱,虽然自己手头紧但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这个时候很多人就从银行贷款后再借给他人。本意是为朋友“两肋插刀”,可如果钱要不回来了自己仍要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最终落得个“鸡飞蛋打”。  案情简介  张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8月份,徐某以经济困难急需用钱为由向张某借款20万元,但由于张某当时手头紧张,便从银行贷款20万元转借给徐某,徐某承诺贷款利息由自己负担。借款后,徐某定期偿还银行贷款利息,但银行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张某多次催要未果,自行筹措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其中所说的“法律另有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法律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比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

  • 合同双方公司均注销,拖欠的费用谁主张、谁来付?

    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均为法人,且先后注销,承租人欠缴的费用由谁作为原告主张,又该向谁主张?近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承租人的股东向继受出租人权利的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甲公司(出租人)与乙公司(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商铺出租给乙公司,乙公司每年缴纳房租及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租赁期限至2019年5月。租期届满后,乙公司搬离房屋,但拖欠了部分管理费。  2020年5月,甲公司注销。经查,2014年,丙公司和某资产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六章 危险废物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习近平总书记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意愿,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形成的原创性理论成果,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聚焦新时代命题,凝结新思想精华,具有气度恢宏、系统完备、精辟透彻

  • 【环保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最新版于2018年10月26日修正后实施。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法”)共129 条,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30条,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大大提高了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新法主要有以下四大亮点:总量控制,强化责任新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 两控区”即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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