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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2〕36号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坚持突出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基础。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稳就业大局,提出如下意见。一、推动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稳市场主体保就业1.推动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轻用人单位用工负担。依法受理因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引发的行政案件,坚决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享受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缓

  • 党的二十大报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

  • 《民法典》宾客饮酒致死,组织者需要担责吗?

    选自《中国普法》乔迁新居宴请亲朋本是一件高兴的事,谁知同事却在搬家宴上饮酒致死。搬家宴的组织者是否需要担责?其他共同饮酒者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基本案情2021年12月,王某应邀参加同事孙某夫妇的搬家宴,聚会到尾声,王某已醉酒至睡眠状态。孙某夫妇及其他同事遂将其安排到酒店住宿,并委托同样饮酒的赵某与王某同住,代为照管。彼时,酒店客服提醒将王某送医,孙某夫妇等人未理睬。次日早,王某被发现因饮酒过量已无生命体征。随后,王某近亲属以孙某夫妇及其他12名参加宴会的聚餐人未能尽到对王某饮酒善意提

  • 民法典》关于法人终止、解散、清算、破产规定的 要点解读与实务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作者孙 政 等编著一、《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要点解读:法人终止,即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消灭,无继承人可言。故法人终止须严格法定,有法定事由的出现且经法定程序进行。对此,需要界定终止、解散、清算等概念。简言之,解散指引起法人终止的原因,是法人终止的开始,之后法人进入清算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

  •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治中国建设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最重大的成果,就是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体现了深远的战略思维、鲜明的政治导向、强烈的历史担当、真挚的为民情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法学界、法律界的重大政治任务。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深刻领会

  • 《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的7个法律要点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

  • 《民法典》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43种情形

    1. 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则保证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则该合同成立。2.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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