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本起草是合同签订、履行以及争议纠纷解决的基础,也是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基础。合同起草方一般能更多地考虑和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应尽量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合同一般条款的起草注意事项包括:
一、当事人条款。当事人如果是法人或者分支机构,一般用名称,自然人用姓名,名称和姓名应该完整书写。名称较长时,在其他条款中可以用甲方或乙方代替,经注明也可以用法人简称。法人名称、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自然人姓名、住址应与户口本或者身份证及常住地一致。
二、标的条款。合同标的包括物、行为、权利,必须明确、具体。比如工业品应注明名称、牌号、商标、型号、规格、品种、等级等;房地产应标明名称、坐落、建筑结构、层数等;货币应标明币种等。
三、数量条款。要明确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尽量使用国家统一计量标准,切忌模糊不清。
四、质量条款。采用国标、行标、企标的,要写明标准名称、代号、编号等。要明确验收标准、方法、项目、时间、地点和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质量验收要写明按产品说明书、按样品以及按抽样验收等。
五、价格或者报酬条款。价钱报酬条款应公平合理,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现有政策。明确规定单价和价格总额以及由于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包装费、折旧费、保管费、运输费、差旅费、税费等)的承担人和承担方式。明确规定价格的计算方法、货币种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应从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都做出明确规定。期限规定应该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要根据各自的需要和能力以及标的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合理期限。如果需要分期或者分批履行的,对每一期的履行期限都要明确规定。履行期限需要顺延的,要明确规定顺延的条件以及通知义务和费用如何承担。履行地点应该明确、具体,地名前冠以省、市、县名称,并把地名写准确,将企业名称、具体行政区域一并写清楚,还要联系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合同义务人首先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七、违约责任条款。合同违约条款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约责任执行,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比例。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幅度或限额。
八、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选择仲裁时,必须写明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选择仲裁就不能选择诉讼,选择了诉讼就不能选择仲裁(法律规定先裁后诉的合同除外)。
合同法律审查是指企业法律部门就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保证合同约定不与相关法律相抵触,不存在法律漏洞,条文没有歧义。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对方当事人以法人名义签约的,应审查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是否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依法成立、是否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是否有组织机构和场所、是否超越经营范围、是否有相应注册资本等。对非法人单位审查,应看是否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对合同保证人审查,应看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主债务能力。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对合同代理人审查,要看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代理行为是否超越授权范围和期限。对于资质审查,主要看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书。二是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三是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主要看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四是审查合同订立手续是否合法。主要审查合同是否需要有关机关批准或者登记备案;约定公证的是否已经公证;附有生效期限的是否届至;有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前置条件的,是否已经履行;法人名称、签名、印章、代理人、委托人等是否符合要求等。五是合同真实性审查。主要从对方当事人设备、技术、经营范围、信誉等方面审查,看是否存在欺诈和重大误解。六是合同公平性审查。看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况。七是合同周密性审查。主要看条款是否齐备;各条款是否完善;文字是否表达规范准确,切忌用词含糊、模棱两可,产生歧义。八是合同程序性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