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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时间:2019-10-12     【转载】   来自:集团公司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垦集团”)所属企业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资产为单宗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批次价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

  1、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且可以依法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各类设备设施;

  4、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5、报废与核销资产;

  6、债权资产;

  7、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8、其它依法可以转让的实物和无形资产。

上述资产不包括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对外销售的产品和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

上述重大资产确需在省农垦集团内部的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之间有偿调配的,可以协议转让,由转让方报省农垦集团批准、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  省农垦集团重大资产转让的职能部门为投资规划与产权管理部。

第二章  责任部门及决策流程

第四条  重大资产转让的程序

(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省农垦集团子企业涉及重大资产转让方应按照所出资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制度,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重大资产转让方案,履行内部的决策程序。转让方提供的重大资产转让相关资料经省农垦集团财务部审核整理后,报省农垦集团董事会研究批准。

(二)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且在省国资委评估类中介机构名单内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实物资产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制定转让实施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转让实施方案。

(四)转让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在西部产权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五)资产转让完成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农垦集团备案。

第三章 信息公告

    第五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

   (一)挂牌价格高于50万元、低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产转让要求

第六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七条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

(一)未按本制度有关规定在西部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相关资产的;

(三)转让方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

(六)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转让方、受让方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省农垦集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省农垦集团子企业如有其他涉及到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执行本制度,如遇政策法规变更,按照有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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