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时间:2019-10-12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所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所属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集团公司投资规划与产权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按照所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集团公司投资部上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公司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公司投资情况; (六)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所属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公司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公司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 所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以下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公司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所属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上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上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集团公司投资部有权要求所属企业补正。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所属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集团公司投资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投资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上报省国资委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公司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请省国资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凡确定的上报产权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