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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

时间:2019-10-12     【转载】   来自:集团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垦集团”)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省农垦集团子企业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农垦集团子企业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省农垦集团子企业包括:

(一)省农垦集团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以及直接或间接出资合计持股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一)所列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一)、(二)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四条 省农垦集团负责子企业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并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审批。

省农垦集团产权转让的管理部门为投资规划与产权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子企业产权转让、调研、方案拟定、上报审批和组织实施,有关资产和财务资料由省农垦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审核提供,报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产权转让的职责

第五条 省农垦集团对子企业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省农垦集团子企业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负责省农垦集团子企业产权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向省国资委上报子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负责省农垦集团子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省农垦集团子企业对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省国资委产权转让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制度,并报省农垦集团备案;

(二)研究本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效合理配置企业的优势资源,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负责产权转让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向省农垦集团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三章 审批及转让管理

第七条 省农垦集团子企业应当做好产权转让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省农垦集团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如下:

省农垦集团所属企业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产权转让事项由省农垦集团审核,报省国资委批准;其他非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一级子企业,产权转让事项由省农垦集团审核批准。

省农垦集团子企业内部产权转让报省农垦集团审核批准。

第九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企业产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且在省国资委评估中介机构名单内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一条  省农垦集团子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核文件内容如下:

(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产权转让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省农垦集团子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产权转让协议;

(六)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四章  产权转让形式与交易过程

第十二条  省农垦集团子企业产权转让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产权市场公开转让和非公开协议转让。

第十三条  产权市场公开转让指在西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即省农垦集团及子企业对外产权转让评估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在西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  省农垦集团子企业内部产权转让报陕西省农垦集团审核批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

第十五条  省农垦集团子企业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由省农垦集团审核,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第十六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省农垦集团子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及具体操办人员必须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操作。对于在产权转让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在省农垦集团子企业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省农垦集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省农垦集团子企业如有其他涉及到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执行本制度,如遇政策法规变更,按照有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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