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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8-05-23     【转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垦集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农垦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规范性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垦集团本部及所属各单位。所属各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要与本办法衔接。

第二章  合同管理原则及内容


    第四条  省农垦集团合同实行归属管理。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在本单位管理并执行,重大合同须报省农垦集团核准或备案并转报陕西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粮农集团)核准或备案。省农垦集团本部签订的合同,在省农垦集团本部管理并执行,重大合同报粮农集团核准或备案。
    第五条  省农垦集团法律事务室是省农垦集团本部合同审核管理部门,同时承办所属各单位上报的须核准或备案的重大合同的具体业务。省农垦集团办公室协同办理与签订合同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并负责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省农垦集团其他部门按职能承办合同,包括合同文本的起草、修改、履行规定的合同签订程序、重大合同上报粮农集团核准或备案、执行合同等。
    第六条  合同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订立并全面履行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
(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合同审核管理部门通过审核把关,规避合同风险,预防纠纷发生。通过监督检查,妥善处理纠纷,追求利益最大化。
(三)合同签订人员和合同审查人员分开的原则。不能由同一人签订和审查合同。
(四)对合同全过程实施管理的原则。合同审核管理部门要对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和解除等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七条  法律事务室相关职责:
(一)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和签订工作,审核合同的合法性和文本的规范性,为签订各类合同提供法律咨询。
(二)接受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人的委托,参与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活动,及时解决合同纠纷。
(三)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发布各类合同示范文本。
(四)完善合同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的统计台账,并及时登录,准确完成合同统计报表的汇总工作。
    第八条  合同管理的内容:
(一)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专用章由省农垦集团办公室统一刻制、编号、更换、注销并备案,由法律事务室保管、用印。合同专用章仅限在审核权限内的合同文本上用印(包括加盖骑缝章),不得在非合同文本上用印;不得盖印空白合同文本;订立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章(合同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合同台账的管理。法律事务室应建立合同台账,台账的设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所列的合同名录,结合省农垦集团实际设立;合同台账的登记应当在合同订立结束后及时登录。合同台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合同类别、合同签订单位或者部门、合同编号、合同名称、标的金额、履行期限、对方单位名称、对方单位资质登记证书或者其他证照号码、合同履行完成情况审查日期等。
(三)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统计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情况,每年汇总一次报送法律事务室。法律事务室应当每半年编制合同履行情况表、合同未履行情况说明表和合同履行完成情况明细表,全面掌握合同履行情况。
(四)合同档案的管理。合同应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省农垦集团办公室应当将有关合同文本整理后分类存放;合同承办人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及相关规定,将合同与其他相关项目资料整理移交归档。承办人应定期将与合同有关的文件、信函、授权委托书、还款协议书(计划)等按单位分别整理如卷,送交归档。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合同主办部门应确定一名主要承办人,承办人须依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工作。承办人应对自签订至合同执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需及时与有关部门及合同审核管理部门进行协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请示有关领导,并以承办人为主解决。
    第十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人应对合同除本方以外的其他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意见书,连同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本部门、相关专项职能部门、合同审核管理部门等按顺序审核。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及涉及境外投资等的合同谈判,应提请成立由相关业务部门及外聘律师组成的谈判小组按专业职责分工归口把关。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应当经过各业务经办部门、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对有关事项的认可后方可办理合同内容的确认事项。
    第十二条  省农垦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均应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省农垦集团本部及所属单位重大合同应先签订意向书。
    第十四条  采购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修理用品备件、日常消耗及物料等物品,有条件的应当以集中购买的形式对外签订长期合同。
    第十五条  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代理的范围、权限及期限。代理人超越委托书范围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
《授权委托书》文本由法律事务室提供,按照统一格式制作、编号、存根。需要办理《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应当在法律事务室领取,履行有关程序后由办公室加盖行政印章。
    第十六条  没有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超越委托书权限范围的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得到本单位认可并加盖了合同专用章的,其代理资格可获得追认,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可以不再办理《授权委托书》手续。
    第十七条  未经董事会核准或者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省农垦集团名义或所属单位名义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出具担保性质的函件。
    第十八条  合同的签订必须附《合同审核流转单》,按规定程序流转,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生效。
    第十九条  凡涉及财务结算行为的合同,合同文本(可以是复印件)必须交付财务部门备案,作为付款依据。
    第二十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垦集团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合同履行地和纠纷管辖地等内容,合同纠纷管辖地应尽量约定为省农垦集团所在地或所属单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合同中应规定合同履行的先后顺序。
    第二十三条  签订书面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应当使用规范文本。
    第二十四条  签订合同前,应慎重查验对方签约人持有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期限、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许可证等,不符合要求的,不能与其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涉及预付款的合同及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大的合同,签订前应详细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对资信等级较低的,应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或履约能力的法人组织。合同设定担保条款或者规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担权利义务的,担保人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合同中签字并加盖印章,或者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六条  签订不动产、机器设备转让、抵押合同及其它法律规定应当公证的合同,以及风险较大的合同,应当进行公证。
    第二十七条  合同应当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由法律事务室和其他专项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签约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签约对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二)签约主体履行能力的审查。与法人签订的合同,合同标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核准的注册资本金;与非法人组织签订合同的,合同标的额一般不得超过授权权限或者其所属法人注册资本额;与自然人签订合同的,必须由该自然人提供担保且合同内容不得明显超出该自然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内容的审查。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合同条款必须完备;不得显失公平;规定事项必须清楚,文字表述不得出现歧义、模糊、可多头理解等现象。
    第二十九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审查人有权责成相关人员修改补充完善。已加盖印章生效的合同,经签订各方达成一致确需修改的,修改人应当在修改处签上姓名,签订各方必须在修改处加盖印章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合同出现重大变更的,应该重新履行签订程序。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业务部门、合同审核管理部门对送审的合同,在各项手续齐备的情况下每个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审完;对内容复杂的合同,每个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完。
    第三十二条  严禁携带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外出。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及审批程序。
(一)合同经办部门或单位应当填制《合同审核流转单》,按照规定程序流转。
(二)省农垦集团本部合同签订流转程序:合同经办部门→法律事务室→相关业务部门→总法律顾问→总经理→董事长。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四条  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应全面履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三十五条  未按规定程序签订的合同、未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合同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以及财务结算时不附合同文本(可以是复印件)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
    第三十六条  对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不按期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敦促对方履行,并将情况及时报有关领导和财务部门,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财务部门暂停财务结算。当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终止、中止合同的情形时,承办人可以提出解除、终止、中止合同,并按履行情况追回已结算资金,出现法律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应提出诉讼。
    第三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中止和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重大变更、转让须重新履行签订程序。

第五章  省农垦集团本部及对所属单位重大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农垦集团本部及对所属各单位重大合同实行分级审核或备案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一)省农垦集团本部及所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所列合同名录,对外签订的买卖、仓储合同中,标的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含外币折算价,下同)以上(含2000万元)的合同。其中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合同附专题报告或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由省农垦集团报陕西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粮农集团)备案;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由省农垦集团报粮农集团核准。
(二)对外合并、对外分立(即不含同一单位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以及解散、破产等事项的合同。
(三)设立公司的合同。
(四)发行债券、大额捐赠、分配利润等事项合同。
(五)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非主业投资合同,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合同。
(六)国有产权转让(包括协议转让)的合同。
(七)省农垦集团本部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下合同,由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经理审核签署后生效;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合同,由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审核签署生效。
    第四十条  上述第三十九条(二)至(六)款涉及的重大合同由省农垦集团上报粮农集团核准。
省农垦集团本部需要报粮农集团备案或核准的合同,由合同主办部门具体办理;所属各单位经省农垦集团上报粮农集团备案或核准的合同,由省农垦集团法律事务室统一办理上报。
    第四十一条  签订重大合同前,应将拟签的合同或协议文本及相关材料报粮农集团审核,并同时附本单位法务部门或外聘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二条  省农垦集团本部及各单位根据粮农集团反馈意见,实施签订、不签订或者修改后签订等行为,并由省农垦集团报粮农集团核准或备案。
    第四十三条  所属各单位经省农垦集团报粮农集团核准的合同,省农垦集团接到粮农集团批复后,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各单位(如遇特殊情况,可在一个工作日内先口头答复)。

第六章  合同管理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省农垦集团对合同管理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下列情形要实行责任追究:
(一)以部门或单位名义,加盖部门后单位行政印章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签订合同的。
(三)对签订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缺乏了解,盲目与对方签订合同被诈骗的。
(四)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徇私舞弊、贪污、侵占、受贿的。
(六)采用分解合同标的额等手段,规避合同管理的。
(七)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有由省农垦集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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