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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专题专栏 >>信息公开 >>农垦简介 >> 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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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办法

时间:2022-10-24     作者: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载】   阅读

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治理体系,保障集团干部职工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得集团信息,提高集团工作透明度,打造法治国企、阳光国企,根据《陕西省国资委<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陕国资发[2018]264号),参照《陕西省深化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解读》,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集团信息,是指集团在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所产生、制作、获取的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集团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集团安全稳定,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  集团公开信息之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集团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企业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集团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集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集团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财部(处)、审计室、产业发展部、经管部、投资部、党委办公室、政法部、工会办、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集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经管部,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集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更新和维护集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集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集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集团信息公开的内部评议;

(六)推进和监督集团所属各公司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集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是:

(一)延长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公开期限的建议权;

(二)定期检查集团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第十条  集团本部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落实本集团信息公开工作。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集团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集团本部和所属各二、三级公司三级管理。各单位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协调、落实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集团公开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集团对以下信息应当主动重点公开:

(一)集团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

(三)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五)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六)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七)重点报道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相关信息;

(八)集团公开招聘的有关情况;

(九)集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十)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一)集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集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集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集团申请公开其他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五条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开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集团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简报等集团内部媒体以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集团外媒体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集团在门户网站上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连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集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集团定期将集团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集团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供干部职工查阅。

第十九条  集团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集团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集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集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集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集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集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一般需凭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集团申请信息公开。有证据证明集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集团予以更正;集团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集团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集团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集团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集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对集团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集团干部职工和其他主体认为集团的信息公开办公室不依法履行集团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反映。

第二十六条  集团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集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版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集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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